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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豫震防发〔2022〕53号

  • 发布时间:2023-03-02 10:44:49
  • 发布人:管理员

  

河南省地震局文件


豫震防发202253



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暂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地震监测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河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现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暂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震局

2022年9月23


 



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

(一)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 号),中国地震局负责实施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1.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2.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6)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以及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大(1)型工程。

7)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8)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二)河南省地震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1.交通工程。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

2.能源工程。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3.通讯工程。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

4.公共设施工程。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

5.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6.其他重要工程。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是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以及成立专家库,组织或委托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河南省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可向河南省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见附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十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一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河南省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服务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鼓励申请人在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先向河南省地震局提交申请表,便于实施过程指导,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再正式提交申请。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按照《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暂行)》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组织现场巡查、外业检查、技术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技术审查组织能力的独立法人。

第十四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起草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经审批后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重大工程所在地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五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河南省地震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河南省地震局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组织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全过程的资料建档工作,确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二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河南省本项行政许可颁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附件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建设工程概况

总投资额

xxx亿元

工程类型

(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规模

(例:xxx能源工程,单机容量40万千瓦的火电项目。)

进展状况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建设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立项审批概况

审批部门


审批文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

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总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申请材料清单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

£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

£以上全部材料的电子版。

是否同意

公开报告

£      

£  不公开理由:£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

                    £涉及个人隐私;£其他(请详细说明):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单位印章):

                                              


河南省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目的是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负责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一)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 号),中国地震局负责下列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1.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

3.核工程。

(二)河南省地震局负责下列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1.交通工程。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特大桥;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

2.能源工程。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坝;抽水蓄能发电,风力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3.通讯工程。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

4.公共设施工程。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

5.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6.其他重要工程。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四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是河南省地震局负责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河南省地震局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地震局负责建立省级技术审查专家库,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应当选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第十四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会议记录员由技术审查组织机构人员担任;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采用多媒体方式,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概况、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其中,必须有场地勘察、钻探、波速测试、采样等现场工作的照片或影像记录的内容;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专家对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

(七)审查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八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向评价单位提供的专家个人书面评审意见应隐匿专家姓名。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技术审查结束后经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查验,交河南省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取的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震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地震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四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河南省地震局纪检部门举报。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河南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颁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专家库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审查专家库制度,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河南省地震局资格审查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具体负责专家库建立工作,河南省地震局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承担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推荐、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规范使用、信息公开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其他相关专业背景,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与之相关的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三)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技术审查等工作,能够胜任野外检查等技术支撑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推荐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单位推荐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河南省地震局每年根据上年度专家库成员出库情况及时对专家库予以补充。

第八条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后,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问题举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推荐单位,要求其予以核实确认,若反映问题属实,取消相关推荐专家资格。

第九条 推荐专家名单在公示期结束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正式入库并在河南省地震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条 省外专家在专家库的占比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安评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提出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安评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安评报告完成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做出回答。

(三)批评、检举审查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取得参加审查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任务后,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并开展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审查情况和信息;自觉接受河南省地震局的监督、管理。

(三)接受聘用方对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咨询或质疑。

(四)参与起草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

(五)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损害河南省地震局权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机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审查工作。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已承诺可以出席后又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在审查活动开始前及时向技术审查组织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到达审查地点后,应主动向有关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审查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三)在审查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影响公正的言论,不得向其他专家施加任何有违公正的影响。

(四)在审查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发现审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河南省地震局纪检部门反映。

(五)审查结束后不得复印和携带任何与审查有关的资料离开现场。

(六)涉及保密项目的审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秘密。对故意或过失泄密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其他纪律要求。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名单新增、删除后,要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的确定,需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2名同志共同抽取,并经使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后的专家名单、审查项目信息、审查模式等报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应当选取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领域相符的专家参与。

(二)回避原则。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每个项目选定的专家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根据项目审查需要,也可临时邀请行业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技术审查。每个项目最多可邀请1人。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专家在收到项目审查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项目审查:

(一)与被审查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审查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在过去2年内与被审查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审查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审查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技术审查会议召开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专家选取结果。对故意或过失泄密的专家,取消此次专家资格。对故意或过失泄密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评单位、收受参评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情况及其他信息,给结果带来影响。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结果。

(四)受到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在法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技术审查专家资格的。

(六)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七)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河南省地震局形象的其他活动。

(八)审查意见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九)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在审查前主动提出回避的。

(十)参加审查迟到30分钟以上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的。

(十一)作为专家组成员审查的安评报告或审查专家参与完成的安评报告,在中国地震局进行的安评报告质量检(抽)查中,因本专业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认定为质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十二)未在要求时间内反馈专家个人意见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被清退出专家库后,2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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